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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自「工程项目管理 · 第十二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」
备案机关发现质量违法应责令停止使用并在 15 日内重新组织验收。处罚要点:验收合格后未备案——责令改正,处 20 万~30 万元罚款;擅自投入使用——责令停止使用,处合同价款 2%~4% 的罚款;使用虚假文件——验收无效、停止使用并重新验收,处 20 万~50 万元罚款,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。未备案擅自使用造成用户损失的,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解释
三类罚则记清对象:不备案定额罚;擅用按合同价款比例;造假定额更高并可入刑。
记忆法
未备案 20–30 万;擅用 2%–4%;虚假文件 20–50 万。
出处:4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