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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第四节 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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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. 勘察、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。

摘录2 / 4

出自「工程项目管理 · 第四节 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合同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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勘察、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。

解释

法人主体、书面形式、国家监管等特征同样适用,不必另起一套。

记忆法

先套建设工程合同特征,再看本类特殊义务。

出处:1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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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合同是发包人(建设单位)与承包人(须持有勘察、设计资质证书)为完成勘察、设计任务,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。

  2. 发包人因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额外工作的,应支付相应费用;承包人交付成果后,发包人应按约及时支付勘察、设计费。

  3. 承包方违约责任包括:勘察设计质量低劣、造成工期延误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,以及不履行合同等;不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双倍返还定金等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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