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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自「建筑工程概预算 · 第7章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」

工程量计量一般按月进行;承包人宜在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完成量;监理应在7天内审核,逾期未审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量。

解释

有争议时应共同复核;时限与节点以合同特别约定优先。

记忆法

月报25日;审7天默认认。

出处:1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