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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. 分类:法定担保与意定担保;人的担保(主要是保证)与物的担保(抵押、质押、留置、优先权等)。《担保法》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和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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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自「工程项目管理 · 12.6 工程项目担保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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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:法定担保与意定担保;人的担保(主要是保证)与物的担保(抵押、质押、留置、优先权等)。《担保法》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和定金。

解释

工程实践常用保证(保函)与抵押。

记忆法

五方式: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。

出处:4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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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担保是为保障债权实现,在信用或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。担保合同是从合同,依附主合同;主合同无效,担保通常亦无效。

  2. 保证: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,债务人不履行时由保证人履约或承担责任。一般保证:须先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足才承担责任;连带责任保证: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。未约定时推定连带责任保证。国家机关、公益学校医院等原则上不得作保证人。

  3. 抵押: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财产担保。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,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一并抵押,不得分开抵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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