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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自「工程项目管理 · 12.6 工程项目担保

保证: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,债务人不履行时由保证人履约或承担责任。一般保证:须先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足才承担责任;连带责任保证: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。未约定时推定连带责任保证。国家机关、公益学校医院等原则上不得作保证人。

解释

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;连带无先诉抗辩。

记忆法

一般先诉;连带可直追;主体有限制。

出处:472